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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6]66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43

京国税函〔2006〕6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66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有区、县(地区)国税局反映部分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经营多业的三产企业经营主业的确定问题。

  (一)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其经营主业是指收入超过企业全部收入50%(含)的业务,或在企业各项收入中居于首位的业务。

  (二)《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68号)第二条第3款中“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回投资收益的补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投资方企业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24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2月31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268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有利于新旧税制衔接和过渡,《通知》中涉及新旧税制衔接,需要请示市政府确定的有关政策规定问题,以及原已批准减免税尚未到期的企业政策衔接问题,市局已明文请示市政府,俟市政府明确后按市政府明确的意见贯彻执行。对1994年以来新办并能够享受《通知》中有关减免税条款的企业以及其他可以办理的减免税事项,应按《通知》中有关条款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一、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按规定已认定但尚未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先按《通知》第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市政府及中央明确有关衔接政策规定后,再按明确的政策规定调整。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1、第三产业具体范围第3项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四类咨询业的减免税,应持有手续。

  2、第4项和第5项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范围,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明确的范围掌握。

  对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暂按以下范围掌握:

  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兴办的各类公共服务事业,包括公共交通、自来水、热水、电、冷热气、可燃性气体等的供应。

  商业,是指批发商业和零售商业,包括商品收购、调运、储存、销售的业务。

  物资业,是指为加强地区协作和为生产、用货单位提供相应物资的业务。

  对外贸易业,是指经国家批准从事进出口贸易,对国内外物资、商品进行交易的业务。

  居民服务业,是指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性的业务,主要包括旅游、饮食、沐寓理发、洗染、照相、修理修配、托幼托老、养育养老、婚姻介绍、医疗医治、殡葬服务以及提供与居民生活相关服务的业务。

  3、第6项是指按本款第3、4、5项明确的经营项目之一,并且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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