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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函[2007]2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40

黑国税函〔2007〕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01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105号)要求,现将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由40元降低为20元,并实行分项定价,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正本外框10元,副本封皮4元。

 

二、纳税人在换发或变更税务登记证时,可自愿选择是否更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不更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心的费用。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和封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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