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7〕0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0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属小浪底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指导,督促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开展汇算清缴工作中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属小浪底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指导,督促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开展汇算清缴工作中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二OO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