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7〕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0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