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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7]8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26

吉国税发〔2007〕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9

 

吉国税发〔2007〕83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核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普通发票核查系统及其使用说明置放在省局服务器上,地址为:http://73.16.16.101:82请各地按照规定的时间下载安装使用。二、普通发票核查系统业务咨询电话为:88994723,技术咨询电话为:88994421三、各级系统管理员均设在征管部门,省级管理员已经为各市(州)局建立了市级管理员,市级管理员应逐级向下建立相应用户,系统正式运行前,所有用户要建立完毕。四、各地要充分利用普通发票核查系统,加大普通发票核查力度,不断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提高发票核查工作效率,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通过吉林省普通发票核查系统进行的发票核查业务。第三条 核查范围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发票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发票核查系统的运行、维护、升级、数据备份等技术支持工作,基层信息中心负责发票核查系统运行中技术支持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设置发票委(受)托核查综合管理岗,负责发票核查信息的发送、接收等管理工作。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专用发票协查的部门和岗位同时负责发票核查信息的发送、接收等管理工作。第二章 委托核查第六条 税源管理人员在日常税收管理、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发现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的发票,应通过吉林省普通发票核查系统登记录入委托核查发票信息,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并将相关资料扫描存储,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科(所)长审批。第七条 科(所)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税源管理人员或稽查人员的核查申请进行审核,需委托核查的,报送主管局长审批。第八条 主管局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科(所)长审批的发票核查申请进行审批,需委托核查的,交发票委托核查综合管理人员办理委托核查事项。第九条 发票委托核查综合管理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需核查的发票信息发送至受托核查的国税机关。第十条 委托核查发票在录入登记、提交审批、发送过程中发生退回,需重新履行委托核查手续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第三章 受托核查第十一条 发票受托核查综合管理人员应于每个工作日登录普通发票核查系统,查看、接收和登记发票受托核查信息,并于收到受托核查发票信息的1个工作日内,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报送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指定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受托核查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指定税源管理人员或稽查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人员或稽查人员接受核查任务后,应及时查阅需核查发票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等信息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科(所)长审核。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人员或稽查人员对发票核查涉及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时应按税务检查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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