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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字[2007]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59

内地税字〔2007〕2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2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2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以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对暂行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税政一处。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指自治区境内收入较高又难以查实征收的下列人员:(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在以上企业任职的股东;(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员;(三)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四)其他收入较高、难以查帐征收的人员。二、应税项目的确定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在以上企业任职的股东及其他收入较高、难以查帐征收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承包、承租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三)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三、征收方式及方法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率或核定收入额两种方式。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在以上企业任职的股东及其他收入较高、难以查实征收的人员:其企业的收入总额真实、准确,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征税;其收入总额核算不准确的,实行核定征收额的方法征税。核定时,由各基层征管局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二)承包、承租经营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核定征收率和征收额的方法征税。(三)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征税。(四)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最低标准详见附表1,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上调。四、计税依据    (一)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1、核定征收率方式是以企业的月收入总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征收率为被核定人员当月应缴纳的税额。承包、承租经营的,以其承包、承租的企业收入为计税依据。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根据其工程进度,以结算的工程价款作为计税依据。    2、以企业上年的收入总额作为确定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档次的依据,无上年收入额的,当年征收率按行业最低标准确定。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其征收率按附表1中的规定确定。征收率一经确定,一年内不作调整。3、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各行业分别核算的,可分别按照所适用的征收率征税,划分不清的,以收入额最高的行业确定所适用的征收率征税。(二)实行核定收入额方式1、实行核定收入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应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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