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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地[2007]3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46

京地税地[2007]3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船税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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