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船税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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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 |
每辆 |
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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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客车 |
每辆 |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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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 |
微型客车 |
每辆 |
300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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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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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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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
每吨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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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
每吨 |
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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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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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
每吨 |
6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