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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征[2003]53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4:4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3]532号                                                2003-09-2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减税免税管理流程和完善减税免税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减税免税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文件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局的征管科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贯彻落实本《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本《办法》不含以下审批项目:
  (一)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
  (二)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
  (三)国有农口企业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减免税资格认证;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
  (五)企业汇总纳税资格;
  (六)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

  四、以下审批项目,达到标准的报市局审批:
  (一)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2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三)税前弥补亏损,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五、本《办法》所用申请书及附件由市局统一制发。
  六、各局在执行过程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审批表(略)
  2.减免税报送资料附件(略)
  3.减税免税台帐(略)
  4.减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略)
  5.终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略)
  6.减税免税资料袋(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地方税收减税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地执行减税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税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规范、统一减税、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减税免税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税免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应征税款或已缴税款给予减除、免除税收负担或退还税款的一种税收措施。
    第三条 减税免税管理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审批、监督与管理、统计与核算、档案管理、法律责任。

    第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审批减税免税及向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种地方税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税免税,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减税免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规范、统一、简化的原则;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减税免税的审批权限如下: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税免税事项,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税免税事项,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其他减税免税事项均由区县局、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 凡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的减税免税分为法定减税免税和依申请减税免税。
  法定减税免税可自有关税法或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直接获得,不需办理减税免税申请手续。
  依申请的减税免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方能享受的减税免税。

    第八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提出减税免税申请。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章 减税免税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对于依申请的减税免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减税免税的应当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提出减税免税申请的同时,还应按照《减税免税报送资料附件》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减税免税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 税务所对申请人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和报送资料附件应按规定严格核对。
  税务所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报送资料附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即时制作《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移交审查审批岗位或部门。
  税务所对报送资料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向申请人开具《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

    第十三条 税务所对已受理的减税免税申请,按规定登记《减税免税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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