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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发[2008]3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02

辽地税发〔2008〕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3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分局: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系前辽宁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参加全国第二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后,于2005年7月正式成立,由省政府按省属企业管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省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116号)规定,从2004年7月起对省联社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地税机关缴费。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原行业统筹企业社会保险费属地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0号)精神,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省局决定对省联社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地征收范围和时间    从2008年4月1日起,对省联社92户企业实行属地征收基本养劳保险费,费款所属期自2004年7月起,对其补缴2004年7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费款不课征滞纳金,并在2008年7月前将所欠费款补缴完毕。    座落在沈阳市和大连市此类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征收。大连市的各级农村信用社按月到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申报缴纳。    二、征收程序    按照税费一体化原则确定征收机关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资料按照户籍管理的要求,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险种核定,纳入正常征收管理。其中,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中,“省级企业性质”必须选择“省属企业”,险种核定中,社保经办机构要录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充分发挥属地征收优势,加大对下放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检查力度,按户建立健全征管资料档案,并将其纳入重点费源管理。对此次省联社缴费后增加费源情况,要区别当年收入和补缴以往年度收入,分类掌握费源情况,并作为专项,做好增收因素统计分析工作。      附件:省联社下放企业名单及征收机关明细表              二ΟΟ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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