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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发[2008]5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43

辽地税发〔2008〕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分局:   为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地税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切实提升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水平,确保完成征收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组织收入的力度   (一)切实加强工作力量。根据今年的任务特点,各市局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个工作环节和各个工作层次的组织收入力度。为保证基层工作的落实,对县区局的工作力量,可在不改变现有机构和人员数量的情况下,从本单位实际和今年任务需求出发,对人员做适当的调整和加强。   (二)夯实费源基础数据。随着参保面的扩大,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准确地将新增费源纳入管理,分类掌握管理好存量和增量缴费人员;正常缴费单位、有部分缴费能力单位、无力缴费单位费源的真实情况。及时与劳动部门沟通取得本市08年扩面的计划数,要细化为企业职工扩面计划和自由职业者扩面的计划数。在此基础上,随时掌握扩面计划完成的进度,即新增参保人数是从哪个月份参保缴费的,以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按实际情况分别统计测算费源,进一步夯实费源基础数据。   (三)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严格执行辽地税发[2001]111号和辽政办发[2004]21号文件规定的,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企业直接到地税机关据实申报缴纳的政策。杜绝由经办机构基数核定后,地部机关征收的作法。   (四)加大清理欠费力度。目前,欠费的定义应为2000年7月1日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以来,企业已经申报但未缴纳的费款,即2007年1月1日前原系统中累计的欠费数额及之后在新系统中产生的欠费数额。还包括在历次各级政府组织的清欠工作中经劳动、财政和地税部门共同认定的在“金税三期”系统之外的由各级地税机关掌握的欠费数额。我们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力争完成对2006年底前的欠费清理达到30%,对2007年的欠费清理达到50%,并将清欠情况作为每月的必报内容。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功能。一是建立定期曝光制度。为使社保费的征收和清欠达到应有的力度,对于恶意逃费的单位,每月在媒体上曝光;对于无理拒缴的欠费大户,按照先打招呼批评劝告再采取果断行动的顺序,按季度抓一批典型单位在媒体上曝光,敦促他们尽早履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形成“自觉缴费光荣,恶意拖欠拒缴可耻”的社会氛围。各市要抓紧此项工作的落实,对第二季度的曝光必须在2008年6月10日前完成。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宣传参保缴费政策等措 施,发动广大参保职工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费,对社保费征收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二、严格执行旬报告、月调度、季通报制度   (一)按旬上报收入进度。在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各市局以报表形式上报本地区保费征收情况;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地区保费征收和任务进度情况。   (二)加强计划调度和收入的分析预测工作。各市要在随时掌握收入进度的基础上,按月调度各征收单位的收入,详细分析收入的增减变化因素,要把增减收额度落实到每项因素。实现年度结束时,完成计划的措施、因素清晰明了;存在缺口的问题、原因分析到位。省局将按季召开收入调度工作会议,听取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改进对策和解决建议,并将各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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