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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8]35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57

京财税[2008]3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6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名单发给你们。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已于2006年年底废止,名单所列试点单位(见附件)的自用车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名单所列试点单位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除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附件: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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