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8〕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的要求,省局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前期清理工作中尚未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182号)。
(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421号)。
(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国税发〔2005〕144号)。
(四)《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函〔2005〕255号)。
(五)《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12号)。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5〕111号)第二条、第四条。
(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8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8项、第9项。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