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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8]14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29

粤国税发〔2008〕1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2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将定期定额户全部纳入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定额核定。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工作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相关信息,正确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定额核定管理工作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科学、效率的原则,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

    第二章 系统设置及指标维护

  第六条  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设置了信息采集、定额生成、定额项目维护等几个功能模块。其中定额项目按行业类别分为工业生产及加工、商业、修理修配业和农林牧副渔业等个体定额大类,在此基础上分别细化了个体定额中类及定额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定额项目。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选定的每一个定额项目进行采集项目、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定额调整系数、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关系等相关指标的维护,尽可能保证定额核定工作准确合理。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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