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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8]38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21

冀国税函〔2008〕3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5

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请示》(廊国税发〔2008〕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开展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该企业出口的产品各加工环节都由集团公司下的子公司完成,出口产品的国内采购原辅材料金额所占比重较大,按照进料深加工结转销售额执行免税办法执行,企业国内采购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负担较重。如果按照进料深加工结转的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额征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以减轻下一个环节的税收负担,对整个集团公司发展有利,企业要求按照征税办法执行。而且该企业出口业务量非常大,采用征税办法,也便于你局对该企业进行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鉴于当前进出口贸易的多样性变化,为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未作统一规定之前,对进料深加工结转销售业务,出口加工企业向下一道环节结转销售时,可自行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发票方式并向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确定一种开票方式后,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视同内销货物做账务处理,征收增值税;开具出口发票的,其收入部分不计入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享受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进项计入当期成本,不办理退税。最终出口企业按正常出口贸易管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深加工结转问题的解答》(进便函〔20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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