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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8]520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15

皖地税函〔2008〕5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2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混合型企业认定小型微利企业具体计算方法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管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按照工业和其他行业的人数和资产两项指标所占比值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第四条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第五条 从业人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实际任职和雇佣劳动关系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第六条 资产总额,按照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确定。第七条 国家禁止或限制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执行。国家以后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二)有三个月以上的营运期;(三)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第九条 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能够明确划分工业和其他行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可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能够明确划分人数和资产的,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主营业务确定。第十条 企业在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均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事项。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二)企业所得税当期或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三)企业当期或上一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需提供连续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企业会计报表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明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在预缴申报时,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均应根据当年企业有关指标进行复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税率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5%税率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第十五条 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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