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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8]10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14

吉地税发〔2008〕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吉财非税〔2008〕457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现将有关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所需工本费和工作经费由省局与省财政厅确定具体负担方式后,另行通知。税务登记证件及其登记表格继续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
二、组织开展税务登记证收费相关票据及收入的清算工作
(一)组织领导
税务登记证费收入自2005年11月开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占压、挪用、欠缴税务登记证费的行为都是严重违纪行为。各市州、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算工作,要指定主管领导专门负责,确保清算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保证与税务登记证收费相关的票据能够全部收回,税务登记收入款项足额上缴。
(二)清算范围
1、旧版税务登记证费收据领、用、存情况(见附表1)。
2、新版税务登记证费收据领、用、存情况(见附表2)。
3、税务登记证费收入上缴情况(见附表3)。
4、旧版税务登记证结存情况(见附表4)。
5、新版税务登记证领用存情况(见附表5)。
(三)工作要求
1、各项统计表格由县区局(含政务大厅的登记窗口,下同)填报,各市、州局征管部门汇总,并按汇总表、县区局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备查。
2、旧版税务登记证分类别、旧版税务登记证收据分金额及已使用过的存根和未使用的收据,由县区局分别打包、印封后上交市州局征管部门。
新版税务登记证收据分金额及已使用过的存根和未使用的收据,由县区局分别打包印封后上交市州局征管部门。
2005年11月至2008年9月上缴税务登记证费的缴款凭证由县区局按月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标注缴款凭证份数、合计金额上交市州局征管部门。
各市州局要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计财部门、征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对县区局上报的统计表与上交的实物进行审核清对,由核对人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打包、印封。待省局与财政对帐后统一处理。
3、新版税务登记证的库存情况,省局征管处按各地报表数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的物料管理模块实施管理。10月1日后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一律统一在综合征管系统的物料管理模块进行核算和管理。
4、为做好清算工作,全省地税系统自2008年10月1日起暂停对外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为不影响纳税人申报、领购发票等业务,可先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申请、审核、初始化信息录入等工作,可同时受理纳税人办理发票和纳税申报等工作。要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宣传,待清算工作结束后再补发税务登记证。
5、对清算中发现的已经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收入未上缴国库的,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部上缴国库,并填报《税务登记证费收入清算情况统计表》(见附表6),连同缴款凭证于11月10日前由市州局汇总后通过特快专递上报省局征管处。
6、清算工作10月16日前结束。新版税务登记的库存情况要在10月20日前结束并同时填报(附表5)上报省局征管处,以便省局将库存情况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三、本次暂停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内容,包括向纳税人收取的纳税申报表收费等所有与办理税务登记收费相关的收费。
四、各地清算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清算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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