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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9]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40

桂地税发〔2009〕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函》(桂财农函〔20099号)明确,从200921日起,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费的缴费期限调整为15天。

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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