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桂地税发[2009]133号 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4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33号       2009-08-25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及安装业务中的设备项目没有规定,要求给予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对由业主提供的下列设备可不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燃气灶具

    二、IC卡燃气计量表

    三、工业流量表

    四、燃气热水器

    五、燃气采暖炉

    六、燃气管道工程专用的防腐管段、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

    七、属于燃气安全消防控制设备的可燃气休测爆仪、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磁阀、防爆轴流风机

    以上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