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青国税函[2009]15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5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9]153号                   2009-11-5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市普通发票鉴别工作,及时、有效实施对制售、使用假发票行为的打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附件1)规定,现就我市普通发票鉴别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二、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工作。各区(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对监制税务机关为青岛市税务局的各类普通发票的鉴别申请均应及时受理并作出鉴别结论。受理税务机关鉴别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案发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鉴别。

  三、经鉴别为假发票的,应在假发票票面加盖刻有鉴别人姓名的“假发票”鉴别印章(附件2)。需出具《发票鉴定书》(附件3)的,应列明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涉及相关纳税人及份数,并加盖鉴别税务机关公章。

  四、各区(市)税务机关发票鉴别人员需参加市局发票管理部门组织的发票鉴别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局统一刻制鉴别印章,并可对外出具《发票鉴定书》。

  五、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建立普通发票鉴别工作台帐(附件4),并留存该有鉴别印章的假发票复印件。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2.“假发票”鉴别印章印模.docx

  3.发票鉴定书.docx

  4.普通发票鉴别工作台帐.docx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1月5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