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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发〔2009〕9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33

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9年12月24日      辽地税发〔2009〕9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协定办法》)、《税务行政审批规程》(辽地税发〔2009〕29号)和《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辽宁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第三条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县区局)提出审批或者备案申请。

第四条 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护照(复印件);
(四)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证明、产权书据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县区局综合一科在税务登记环节负责非居民(企业、个人)认定;综合二科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复查;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管理科所)负责调查核实。

第六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县区局提出申请,填报并提交第四条规定的资料。

(二)综合二科受理。县区局综合二科受理纳税人申请及有关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以下处理:
1、申请资料齐全,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鉴章后,作为受理文书返纳税人一份。填制《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表》(附件1,下同),与另一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一并转送本局申请人管理科所调查;
2、申请资料不准确、不齐全,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符合《协定办法》不予受理情形的,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附件4,下同),与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三)管理科所调查核实。县区局管理科所负责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写出调查报告,送综合二科审核。

(四)综合二科审核。综合二科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计税依据及数据正确,报送综合二科主管局长审批;
2、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可进行复查;
3、不符合条件,经综合二科主管局长审查后,不予批准,并登记台帐,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附件6,下同),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五)综合二科复查。如有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情形的,综合二科向主管局长汇报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写出书面报告。
1、符合条件,报送综合二科主管局长审批;
2、不符合条件,经综合二科主管局长审查后,不予批准,并登记台帐,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3、不能准确判定是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经综合二科主管局长审查后,登记台帐,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暂不准予)(附件7,下同),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六)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及以下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二科根据局长审批决定,填制《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表》。
1、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登记台帐,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批准)(附件5,下同),送达纳税人;
2、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登记台帐,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3、不能准确判定是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登记台帐,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暂不准予),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第七条 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申请时,应经由扣缴义务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一式两份);
(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护照(复印件);
(三)合同或协议和支付凭证证明;
(四)非居民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县区局提供以下资料:
1、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个人从事职业资质证明;
2、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所得的支付和负担证明;
3、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政府间文化交流计划;
4、退休金条款:居民国退休金计划或制度;
5、董事费条款:董事任职证明;在中国境内企业不担任管理职务证明;
6、政府服务条款:中国境内机构为缔约国对方政府派驻机构证明及中国境内机构为缔约国非营利机构证明;公务员身份证明;政府支付所得证明;
7、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中国境内具备大专以上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聘用合同;
8、学生条款: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或培训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程序:
(一)申请。非居民填报并经由扣缴义务人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及有关资料;

(二)受理。县区局综合二科受理扣缴义务人的资料后,填制《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表》(附件3,下同),5个工作日内进行以下处理: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计税依据及数额正确的申请,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表》签署意见后,登记台帐,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附件8,下同),送达扣缴义务人。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登记台帐,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备案)(附件9,下同),退回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或备案各环节人员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受理人员须对受理是否及时、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负责;
(二)调查人员须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三)书面审核人员须对数字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的正确性及准确性负责;
(四)审批人员须对审批意见是否符合权限规定负责。

第十条 县区局应于每年2月15日前书面向市局报送上年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总结报告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市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和汇总表上报省局。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情况和分析;典型案例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一条 县区局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于次年3月底前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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