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5〕211号 2015-10-10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进一步做好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包括安排)待遇工作,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0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在中国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但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有业务联系的,非居民纳税人可以任意选择一家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也不存在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章 申报附送资料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在自行申报或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时,应按照《公告》第七条规定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还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所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适用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或协议;
2.收取款项凭据。
第五条 适用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或协议;
2.收取款项凭据;
3.受益所有人声明。
第六条 适用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
2.收取款项凭据;
3.受益所有人声明。
第七条 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或协议
2.收取款项凭据;
3.个人从事职业的资质证明;
4.个人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