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0]124号 2010-03-18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10%;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为15%;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为20%。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备 注:
吉地税流字[1999]25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被《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