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承包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78号 1994.11.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由于企业产品积压,由职工承包推销产品,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薪金,就这部分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个人承包推销,按推销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工资、薪金所得,暂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推销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凭合理、合法凭证或按一定比例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市、县地税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