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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3:0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提升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保证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二、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的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汇算清缴培训工作,使其吃透政策、熟练掌握及准确应用政策,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各级地税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加强税收软环境建设,充分利用媒体、税法宣传册、申报大厅展板、电子屏幕等资源优势宣传各项汇算清缴税收政策;所得税管理人员要积极深入到纳税人中间开展面对面的辅导培训工作,帮助纳税人特别是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了解汇算清缴政策,办税程序及各项税收审批、备案工作流程,指导纳税人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切实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能力,提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三、进一步强化纳税申报责任
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汇算清缴责任。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税务人员的职责,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栏目的填报和计算完整准确。

四、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优惠政策的审核与管理。根据总局陆续下发的减免税目录及政策规定,对企业减免税、各项费用的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弥补亏损及创投企业抵扣所得额等政策加强审核,建立健全台帐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情况下,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据实扣除。

王骏点评——赞同以基本存款开户行为基础,这是唯一的,也赞成包含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是客观存在不认可没有道理。但是同样的一个开户银行,对甲客户或者乙客户的浮动利率水平肯定也是不一样的,我推断这里的浮动利率,应该以该开户银行针对汇算清缴的这家企业的浮动利率最高数为准。

(二)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王骏点评——老实讲不太赞同这种处理方法,在国有企业占主体的中国把这些东西都推定为不相关支出似乎说不过去,即使从私营企业角度来说,如果允许其扣除对于构建更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是有利的。但是如果全部都分开似乎也不行,设定限额又找不到依据。只能这样处理了。看来企业还是应该想办法将这部分费用转移给工会等派生性法人、

(三)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问题。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王骏点评——这样处理似乎类似于国税函[2008]875号的买一赠一,将积分当做一种独立的虚拟商品对待。假设卖出900元的货物赠送100元的积分,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确认810元的实际商品销售收入,90元的积分虚拟商品销售收入,这部分虚拟收入并不需要在赠送期间纳税,而是递延到实际销售期间。和会计准则解释的思想类似,有利于上市公司进行纳税申报。

(四)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王骏点评——赞同以营业执照签发日前为准,以第一笔收入为准不科学,我遇见不少公司,第一笔收入取得日期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甚至是跨了年度。尤其是房地产企业更不合适。

(五)税务机关的查补收入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基数问题。税务机关的查补收入不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
王骏点评——这是申报表技术造成的。

(六)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年度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七)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八)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由企业自行制定合理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该管理办法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并且有规范的领取手续,允许在税前扣除。

(九)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其支付的水电费税前扣除问题。应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税前扣除。

(十)企业购买字画、古董、玉器等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购买字画、古董、玉器等物品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计提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一)旅游业企业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依据《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 》(辽国税发[2009]42号)的规定,旅游业企业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收入额按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确认。

(十二)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稽查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亏损期限内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企业弥补亏损时是否需要备案?稽查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纳税人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稽查查补的已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填报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中,输入“三期”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同稽查部门沟通稽查信息,责令纳税人及时、如实填报附表四,确保不重复弥补亏损。

(十三)企业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中含有打包的部分债权。如贷款额为1亿元,其中8千万元是货币资金,2千万元是不能收回的债权,这部分债权可否作为企业的资产损失处理?这部分债权不是该企业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十四)新办企业是否可以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如年度中间新办企业到年末汇算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新办企业可先按2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经营的月份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人员、资产等指标,如符合条件可以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按优惠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多退少补或抵顶税款。

(十五)企业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已提折旧2年,若按40%进行加速折旧,是按10年加速成6年再减去2年后,按4年进行折旧,还是按10年先减去2年后再加速折旧?按10年先减去2年后再加速折旧。

(十六)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此类饲养是否包括家禽孵化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牲畜、家禽饲养项目包括鸡、鸭、鹅、驼鸟、鹤鸪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

(十七)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同时,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简评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政策差异 (肖宏伟
王骏再评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政策差异
   

五、进一步推广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提倡并推广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主管处(科)室要具体落实本年度市一级电子申报率百分比并上报省局,力争电子申报率比去年有较大幅度提高,电子申报数据保证准确,使全省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提高到一个全新的水平,为全面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供保障。

六、继续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和比对分析工作
涉税通软件系统采集的数据是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进行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分析等后续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综合征管系统数据管理的要求,组织数据录入,保证数据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数据集中的优势,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数据汇总统计、比对分析工作,为2011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预测、调度等工作提供保障。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要充分利用汇算数据,针对重点行业或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深入剖析并形成报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七、积极开拓“以查促管”工作新思路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积极探索“以查促管”工作模式,不断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
一要通过分析行业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税负率等相关指标,将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深入剖析、不断总结,力争建立起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

二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企业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严格审核。

三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对预售转销售的,要加强实地核查,确认完工时点,及时结转销售、成本;积极获取房产、规划部门的外部信息,掌握企业开发项目的建、销、存等情况,形成管理合力;强化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加强建筑工程支出真实性的审核,工程超预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审核等,防止出现虚开、代开发票等人为加大成本费用的现象发生。

八、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所得税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其他处(科)室,加强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各级所得税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税源管理处(科),在汇算清缴期间及日常征管中,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申报情况异常的,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信息,提醒和督促纳税人自行纠正,必要时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是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和总结报告等。各级征收部门要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随报随录,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及时统计、分析审核、比对。各市局所得税处(科)要对各基层局录入、审核等工作定期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市(含绥中县地方税务局)要在 2011年5月31日前确保完成全部企业录入汇总工作,形成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并于6月20日前将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待总局文件下发后另行通知)

三是在总结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大征管力度、及时查疑补漏,确保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尽管各级地税机关对应汇算户、未汇算户等户管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应参加汇算企业进行提醒、督促,但仍有2,297户应参加而未参加汇算的企业存在。这说明我们在征管方面仍存在漏洞,各级地税机关要逐户摸清应参加未参加汇算企业的情况,查明未参加汇算原因并予以处理,并将具体处理结果上报省局。2010年度汇算清缴前,各地要对已注销或非正常户进行排查,将其从应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中剔除,全面提高2010年度汇算比例和质量。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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