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办发[2011]20号 2011-4-19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宜,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严格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执行。
二、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科(二)受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并建立相关管理台帐,将有关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等留存备查。
齐洪涛点评——
1、辽宁省地税局在全国率先发文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适用和后续管理问题,效率之高令人佩服,也可看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是很强的,其他省市应该效仿。
2、辽地税办发[2011]20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适用于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对纳税人是一个利好。同时,也纠正了部分业内人士认为25号公告不适用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错误认识。
3、辽地税办发[2011]20号还要求税务机关加强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一是资产损失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二是建立资产损失管理台帐,这对法定资产损失的管理尤为重要;三是将有关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等留存备查,说白了就是税务机关想什么时候查就什么时候查。
因此,纳税人要将资产损失资料准备充分,证据确绝,有些对政策理解不准的最好和主管税务机关事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