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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0: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2.13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特此公告。
 
附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报送资料:
(一)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报送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报送资料:
(一)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1〕1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报送资料:
(一)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报送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京财税〔2010〕47号)

报送资料:
(一)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有关条件的说明;
(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 5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1号)

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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