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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12]21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培训方案》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8:5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培训方案》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2]212号                                               2012.8.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培训方案

  为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及时了解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更好地适应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制定全省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培训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工作思路,大力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培训,增强对改革试点的认识,提高改革实务的操作水平,为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培训目标
  采用内外、分级、分类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国税系统税务人员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开展集中培训,力争到2012年8月底前,所有受训人员能够全面准确领会文件精神,熟练掌握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和有关系统操作技能,基本满足改革试点的人才需求。

  三、培训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发布的改革试点配套文件;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管理和使用、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的流程与要求;综合征管软件、网上申报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操作等。

  四、培训安排
  (一)内部培训
  1.培训对象。内部培训对象包括各市、区(县)局从事税政、征管、稽查、规划核算、进出口税收管理等税收业务人员以及所有从事纳税评估、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的税务人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坐席人员。

  2.培训时间与方式。实行省局、市局两级培训方式。先由省局组织150名税务干部作为师资人员进行培训,再由师资人员对本地区的税务人员和试点纳税人进行培训。
  (1)省局层面培训。8月10日前完成师资培训,8月15日前省局开展一次面向所有培训对象的视频培训。
  (2)市局层面培训。
  8月20日前由各市对所属区县局税务人员进行政策与操作的再培训。

  (二)外部培训
  1.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各市、区(县)局所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的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2.培训时间与方式。8月31日前,对所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的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分类培训。

  五、部门分工
  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承担省局层面培训授课、各地疑难问题解答以及技术服务等工作。
  (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师资人员的政策及纳税申报培训,提供培训教材,为市局层面培训提供支持,为12366纳税服务热线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解答。

  (二)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师资人员的发票领购管理和使用培训、网上纳税申报培训、综合征管软件培训、为市局层面培训提供支持,为12366服务热线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解答。

  (三)收入规划核算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四)信息中心。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培训,为各项培训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培训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运行的基本保障和关键环节。各地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抓好培训工作。

  (二)加强领导。此次营改增试点培训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且受训人员业务水平不一。因此,各地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确保本地区的培训范围覆盖全体税务人员以及所有试点纳税人,做到“不留一户、不漏一人”。

  (三)保证质量。培训质量是决定我省营改增试点成功与否的关键。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把提升培训质量放到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周密详实的培训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培训,确保培训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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