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2]350号 2012-12-07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及时将政策宣传到位。严格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有关要求,按时上报信息和表格。
二、市局拟对消费税申报模块进行修改,增加相应附表。在系统功能未调整启用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本辖区卷烟批发企业到前台办理消费税申报,报送《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其他消费税纳税人可正常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卷烟生产企业报送的《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于1月30日前通过公务邮件的形式上报至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