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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7:2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5.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九条第二款条款废止。

相关政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对《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浙地税发〔2008〕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应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机动车,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列税目范围,且在我省境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详细记录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

  第五条 对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 1 月 1 日到1 2 月 31 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购买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等外),都以所购交强险的保险起始时间的所属年度为应税会计年度。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保有机动车,按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

  其中,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计税依据为辆;其他车辆的计税依据为整备质量,车辆的整备质量尾数按实计算;对不能取得整备质量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车辆的总质量、承载质量等相关数据核定车辆的整备质量。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12×应纳税月份数

  第七条 按原税额标准已缴纳或未缴纳2012年度车船税的车辆,其多缴的车船税可在缴纳下一年度车船税时进行抵缴,也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其少缴或未缴的车船税在缴纳下一年度车船税时进行补缴,但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并缴纳车船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车辆上一年度完税凭证。
  (五)已完税或享受减免税的机动车,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材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登记日期、机动车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不需录入车牌号码。

  [条款废止]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查验机动车上一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一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当年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该纳税人上一年度的未缴税款。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并将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打印在保险单相应栏次内,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告知纳税人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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