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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4:58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5-28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2015年5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完善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在本区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代收车船税的税款解缴、报表报送以及提供信息等工作。

  第五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全年车船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止,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保险机构应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纳税人已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需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对应税机动车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异地号牌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凡未提供完、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应同时按我区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 保险机构在计算机动车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车辆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保险机构可以参照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
  购置的新机动车,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第九条 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应向纳税人索取以下证明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同一车辆纳税人在同一保险机构连续缴纳交强险的,以往年度已提供上述所列资料的,以后年度可以不再提供上述资料(情况有变动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号牌号码、厂牌型号、登记日期、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基本信息录入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
  购买交强险前已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基本信息、完税凭证原件上载明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和加盖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车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原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拖拉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及相关认定依据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其中,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作为认定依据;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纳税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公共交通车辆、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依法不需要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免税车辆的基本信息、免税证凭证标识代码、减免性质代码、出具税务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减免税资料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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