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府发[2015]28号 2015-5-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省和市、县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各市(州)、县(市、区)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一上解中央财政。
二、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定额返还基数,省财政相应不再对各市(州)、县(市、区)实行消费税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三、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据实核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一
日前,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正式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各市(州)、县(市、区)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一上解中央财政。
目前,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是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分担。但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可能出现征税地和退税地不一致的情况,即商品在A地被征税,却在B地出口,并享受由B地部分承担的退税,这就使一些外向型经济省份财政承受额外负担。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出口退税部分,大约20%-30%属征税地与退税地不一致的情况。西南财大财税学院副院长李建军表示,这一政策可以减少地方间壁垒,有利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对促进外贸出口与地方经济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二
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省和市、县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新政于此前已开始执行。
《通知》称,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各市(州)、县(市、区)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一上解中央财政。
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定额返还基数,省财政相应不再对各市(州)、县(市、区)实行消费税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据实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