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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农[1999]13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4:2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134号                       1999-05-31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请示》(阜地税农[1999]40号) 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电系统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给集体企业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应由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缴纳契税。计税价格一般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土 地、房屋的评估价。

二、邮电系统“一分为四”不能按企业分立征收契税。但邮电系统内新成立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应征收契税。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按房改政策在规定标准以内 购买煤炭系统劳工房改造后房屋及其他解困房,免征契税;否则,应征收契税。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动迁用地,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办 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的,应征收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免征契税。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房改政策第一次参加房改的,以房屋动迁、 异地安置形式重新取得住房,免征契税;除此之外,现承受房屋与原房屋的面积、 价格均有差异,按价格差额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

六、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无偿划拨、收回具有法人资格的下 属部门、企业的土地、房屋,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定的,由征 收机关指定法定的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征收契税。

相关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农[1998]351号)

辽地税发[2009]5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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