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藏注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批复
藏国税函〔2015〕207号 2015-11-09
(藏政发[2011]1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藏政发[2014]5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国税发[2014]124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在藏注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请示》(藏国税直便函〔2015〕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外,其分支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内的,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二、本批复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