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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2:36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2-04

  经研究,现将修改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具体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 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活动(商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中药材购销纳税人)。对既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活动又从事中药材饮片加工的企业,则以其购销业务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占比在50%以上的适用本办法,不适用中药材饮片加工核定扣除办法。”

  二、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新办的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中药材购销企业。

  此类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此类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购进、销售、资金往来、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未发现上述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存在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的,继续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4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7月14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7号公告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材购销企业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和促进中药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活动(商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中药材购销纳税人)。对既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活动又从事中药材饮片加工的企业,则以其购销业务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占比在50%以上的适用本办法,不适用中药材饮片加工核定扣除办法。“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受理的资料或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依法即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使用《涉税事项调查表》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采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地址、仓储规模、行业代码和行业明细代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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