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6〕6号 2016.3.1
税总办发[201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操作指引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建水利局,横琴新区地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政策执行后,粤财法〔2010〕88号文关于契税的条款全部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