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6-6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三、《关于确定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湛地税发[2002]32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地税发[2009]228号),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废止。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