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8.15
贝云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鉴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陆续调整为次月15日内,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统一纳税申报期限,现将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仍按各县(市)地税机关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内调整为15日内,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月(或季)后的次月1-15日;
(二)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4月1-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0月1-15日;
(三)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年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每年4月1-15日。
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229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