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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9:3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016-11-23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现就落实《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生产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样式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附件1)和《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附件2)。

  申请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外贸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并提供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和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的证明材料。

  二、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复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并将复评结果告知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中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部分,主管国税机关在《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不能排除审核疑点的部分,待疑点排除后方能办理退(免)税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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