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213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65号 2017-4-20
省教育厅:
《关于加快发展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议》(20172139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有惠及幼儿园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款“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幼儿园不区分“营利”和“非营利”,不区分“民办”和“非民办”性质,幼儿园取得的育养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幼儿园取得的不属于育养服务的其他收入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后,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它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营改增后涵盖幼儿园等教育业的相关税费管征说明
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教育业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后幼儿园的税收政策问题以国税部门答复为准。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