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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17]6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12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8:2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12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67号                   2017-4-20

省经信委:

  《关于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20171212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诸多降低民营企业税负、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免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衰竭期煤矿及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以及鼓励企业改制重组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今年,国家税务总局还将根据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二、积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举措

  (一)联合省国税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17号),取消了5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备案材料以外,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其它资料。

  (二)联合省国税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18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除房地产企业外,全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下限执行。此举将大幅降低核定征收企业税负,税负最多的降低了三分之二,惠及企业近4.5万户。

  我省地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降低民营企业税负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辅导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2016年,全省地税系统减免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226户281万元,减免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土地使用税84户282万元,减免7户煤炭开采企业资源税129万元,减免242户改制重组企业契税2744万元、印花税151万元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实实在在地减轻了企业负担。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好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规费调查测算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和缴费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大税费宣传与辅导力度,继续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扶持我省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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