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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16]9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1009号提案的答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8:1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1009号提案的答复

闽地税函[2016]91号                  2016-6-7

林荣滨委员: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建议》(第20161009号)收悉。对委员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毛利率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行业在当前和未来仍将是我省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我局一直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发展动态。今年初,省政府出台《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出台后,我局又立即细化部署,深入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努力拓展政策作为空间,积极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工作情况

  2015年,我局已开展土地增值税税负专题调研,调研数据显示: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项目实际平均税负,除普通住房低于2%外,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均超过我省现行政策设定的预征率。

  对于普通住房,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已明确了下限,即“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下级税务机关无法擅自调低。我局已将普通住房实际税负低于2%和房地产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作了汇报,并建议上级尽快进行政策调整。

  对于您关注的非住房,实际税负超过预征率较多,全省九地市实际税负均超过预征率。我局将定期调研非住房土地增值税税负,根据情况和上级规定适时调整预征率。

  今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住房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给予了更大优惠,有利于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有效释放,对化解我省房地产库存也是个利好机遇。

  二、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预征毛利率工作情况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66号)明确:计税毛利率由设区市地税局商同级国税局在《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幅度内(即: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统一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入当期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可在预售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企业实际预征税负并不高。

  今年初,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出台后,我局立即联合省国税局开展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负情况调研,要求各地分别在大中小房地产企业中调研抽样取数,选取目前已完工结算项目的企业,结合企业申报数据重点分析利润率、实际毛利率、计税毛利率及企业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率,我们将根据调研情况适时调整计税毛利率。

  三、为化解房地产库存积极拓展政策作为空间

  目前,中央正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包括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各行业都将全面实行“营改增”,“营改增”后各行业包括房地产行业,税负原则上只减不增,将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虽然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们将继续站位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税收职能,积极开展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等税收调研,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涉税诉求。2016年3月,我局专门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了包括对从租计征房产税给予优惠税率等多项有利于写字楼、商业用房化解库存的政策调整建议。同时,我局还向省财政厅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调低住房维修基金缴交比例的建议,以减轻购房人的负担,有利于化解我省房地产库存。同时,全省地税系统将继续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努力拓展政策作为空间,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力度,积极化解我省房地产库存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非常感谢委员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税收工作事业。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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