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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和重新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解读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8:03

关于修订和重新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1年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宁政发[2011]163号文发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办法》颁布以来对规范车船税管理,强化车船税代收代缴和税源监控,组织车船税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办法》中的部分税收优惠条款于2016年12月31日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内容及规定,并确保《办法》的完整性,自治区地税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和重新颁布,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

《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订的。

二、《办法》修订的条款

《办法》只对原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修订,其他条款未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款为:

“第四条 车船税减征、免征

(一)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六)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七)对我区境内遭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政策依据

本《办法》全文共有十六条,本次修订仅对第四条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进行了修订。

(一)原办法中的第四条第六款为“(六)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该项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五年的税收优惠已到期,现将该条款修订为“(六)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既: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自2017年10月1日起暂免征车船税。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为:一是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是指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站点或指定区域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二是凡符合以上免税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须持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营业执照、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后,办理车船税免征手续。三是新增加或更新的公共交通车辆,可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和出据的证明,报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二)原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七款“(七)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该项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五年的税收优惠已到期,恢复征收车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该项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收车船税。

(三)原办法中的第四条第八款“(八)对我区境内河流、湖泊行驶的机动船舶,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该项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五年的税收优惠已到期,恢复征收车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该项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收车船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

2017年10月19日

相关法规——宁政发[2017]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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