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发票票种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7:5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发票票种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4-1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营改办[2016]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的通知》(苏营改办[2016]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国税发[2016]45号)等文件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为适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经营需要,有序衔接营改增试点发票管理,现就营改增试点发票票种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 发票名称 基本联次 类型 规格(mm) 开具方式
1140 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机打 241×140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170 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机打 241×140
26020 增值税普通发票 2 机打 241×140
26050 增值税普通发票 5 机打 241×140
50000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 机打 241×140
2809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1 机打 127×57 收款机
2810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1 机打 127×76
2811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1 机打 127×82
2907 通用定额发票(0.5) 1 定额 90×45 定额
2901 通用定额发票(1元) 2 定额 175×70
2905 通用定额发票(5元) 2 定额 175×70
2902 通用定额发票(10元) 2 定额 175×70
2906 通用定额发票(20元) 2 定额 175×70
2903 通用定额发票(50元) 2 定额 175×70
2904 通用定额发票(100元) 2 定额 175×70
2801 通用机打发票 3 机打 190×101.6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
2802 通用机打发票 3 机打 210×139.7
2814 通用机打发票 2 机打 82×101.6 企业自有系统
  定额门票 1 定额 ————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适用于收款机具备开具国税卷式发票条件的纳税人。

  (五)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六)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收取过路(过桥)费的纳税人。

  (七)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票种样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格:241mm×140mm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规格:241mm×140mm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规格:241mm×140mm

  (四)通用定额发票

  1.定额0.5元,规格:90mm×45mm

  2.定额1元,规格:175mm×70mm

  3.定额5元,规格:175mm×70mm

  4.定额10元,规格:175mm×70mm

  5.定额20元,规格:175mm×70mm

  6.定额50元,规格:175mm×70mm

  7.定额100元,规格:175mm×70mm

  (五)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有57mm×127mm、76mm×127mm、82mm×127mm三种规格。

  (六)通用机打发票

  规格:190mm×101.6mm,210mm×139.7mm

  其中:过路(过桥)费发票,规格:82mm×101.6mm

  (七)门票

  规格及样式与原地税发票一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8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