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国税函[1990]116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营企业接受外方赠送的固定资产计价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2:50:08

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营企业接受外方赠送的固定资产计价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0]1160号        1990-09-14

  贝云提示——依据国税发[1992]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1991年7月1前制定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规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0年八月十一日《关于合营企业接受外方赠送的固定资产帐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0]139号)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于外方赠与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合营企业未支付任何费用的,可按象征性价格1元计价,同意作为营业外收入,不计折旧;如果合营企业支付了有关费用的,应按实际支出数计价,并按规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