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48号 1997-09-0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1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法规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48号 1997-09-0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1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法规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