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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6: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58号      1998-01-23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四川、陕西、河南、内蒙古、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97年管理费摊销指标的报告》(黑金财计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就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北公司    60    天津

  2   … … … …东北公司    60    沈阳

  3   … … … …华东公司    60    上海

  4   … … … …中南公司    55    武汉

  5   … … … …西南公司    30    成都

  6   … … … …西北公司    40    西安

  7   … … … …北京公司    20    北京

  8   … … … …郑州公司    20    郑州

  9   … … … …江苏公司     8    南京

  10  … … … …天津公司     4    天津

  11  … … … …内蒙公司     1    呼和浩特

  12  … … … …燕京公司     3    北京

  总  计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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