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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1:19: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777号      1998-12-15

北京、辽宁、山东、陕西、四川、内蒙古、天津、湖南、上海、浙江、吉林、湖北、广西、江苏、河北、宁夏、青海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安财字[1998]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4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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