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1]357号 2001-05-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从事听力医学公益、救济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法规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