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国税函[2001]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3: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1]164号      2001-02-27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约有关法规,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