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190号 2003-09-12
税屋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昌河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构徘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昌河牌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
车辆名称 |
车辆型号 |
减税起始日期 |
备注 |
昌河牌 |
CH632lEi |
200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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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018JB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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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018XQC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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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018XY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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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6328Ei |
2001.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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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018XJB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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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018XQ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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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018XYZ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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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6321BEi |
2002.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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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018XJ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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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018XQ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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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018XYZC |